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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幼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来源:学工处(赵海琪)发布时间:2020-10-26浏览次数:1040

第一章  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视情节轻重可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处分的适用

第三条 违反校规校纪,且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四)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知情人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者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行为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其他应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肯悔改的。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劳动教养、刑事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淫秽物品、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恶语伤人、造谣、诬陷、恐吓或以其他方式侮辱他人人格者;隐匿、毁坏、私拆他人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凡参与观看淫秽书籍、漫画、录像等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肇事者,策划打架、参与打架、提供伪证、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

1、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滋事,用各种方式侵害他人,给予警告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4、致他人轻伤的(以公安机关指定验伤医院鉴定为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致他人重伤的(以公安机关指定验伤医院鉴定为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打架事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互殴者,打架双方。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架者,造成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凡持器械打架者,须加重处罚。

(四)参与者:

1、凡参与打群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件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视后果、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受伤者,医疗费由打人者负担。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逃避责任者,一经查实,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吵闹,在学生宿舍、教学楼内高声弹唱、大声播放音响、高空抛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以及代表学校各部门(包括各系部)工作的学生干部依法执行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严重滋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校宿舍内不得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一经发现留宿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受到学校经济处罚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赔偿金在50至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赔偿金在1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打扑克、麻将和有赌博行为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凡在校内打扑克、麻将的,除没收扑克、麻将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次(含二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吸烟给校园消防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学生吸烟引起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生酗酒,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借酒寻衅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电脑互联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电脑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恶意使用他人证件、帐号,进行校园网贷等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对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在网络上用侮辱性的语言对他人进行造谣、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下占用他人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者,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两次旷寝者,给予警告处分;三次旷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次旷寝者,给予记过处分;五次旷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宿舍的,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晚归闹事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规定经商创业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以校、系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或经纪人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旷课学生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时数计算:

(1)一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按课程表上的学时计算;

(2)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军训以及劳动等,每天按6学时计算;

(3)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4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二)学生旷课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学期内旷课10—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学期内旷课20—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学期内旷课30—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学期内旷课40—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学期内连续旷课两周或旷课超过60学时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前,学校应开展诚信教育,召开考务工作会议。对考试违纪、考场舞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学校统一考试或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后,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或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不按规定摆放的;

7、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及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行为的。

(二)学生在学校统一考试或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1、因考试违纪,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处分的;

2、无有效证件参加考试,拒不离开考场的。

(三)学生在学校统一考试或国家教育考试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舞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相关内容有关资料的;

3、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4、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回考场后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5、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

8、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

9、其他舞弊的行为。

(四)学生在学校统一考试或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1、因考试舞弊获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替考者与被替考者在考试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的;

4、利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舞弊或组织舞弊的;

5、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6、在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中严重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7、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8、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任课教师改分、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舞弊;

9、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舞弊事实或托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次舞弊;

10、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舞弊,事后查实的。

第二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军训、劳动、值日等事宜,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社会调查、大型会议等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次(含四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五次(含五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次(含六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管理

(一)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学工处是学生纪律处分的主管部门;

(二)各系部负责本单位学生的纪律处分,具体由各系部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学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须积极配合;

(三)各项处分由各系部提出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考试违纪处分现场处理,处分后履行手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工处审核。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需主管校长审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学生错误事实发生后,相关部门、各系部要立即组织查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向主管单位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沟通处理意见;

(五)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或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六)处理意见明确后,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一式两份处分表,报主管单位批准或协调审批。处分决定一般要在错误事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七)处分决定做出后,视其情况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校长决定是否予以公布;

(八)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时,由主管单位协调处理;在特殊情况下,主管单位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九)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一周内办结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十二)学生处分材料由学工处统一管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和材料,做好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设置为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照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者,应当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的,受校纪处分后,奖学金取消,并取消下一学期评选奖学金资格;

(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立即终止贷款并追回已贷款项;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申诉受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学工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接待受理学生申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学校超越职权,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未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处分解除

第三十五条 记过以下处分解除由学工处审批,留校察看处分解除需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记过处分六个月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努力学习,无考试舞弊和不及格现象;

(三)班级评议三分之二以上学生认可;

(四)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考上本科院校(以录取通知书为凭)。

第三十七条 学生解除处分,应向所在系部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填写《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八条 初次受到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由学工处保管,不装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前尚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九条 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再解除处分,处分结果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条 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但不予起诉的学生,所给予的校纪处分不予解除, 处分结果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