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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来源:学工处(赵海琪)发布时间:2020-10-26浏览次数:1010

第一章 学生奖励范围、荣誉称号与资格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的种类:

(一)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凡在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受到奖励。

第二章 学生奖励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生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文体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第五条 学生先进集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班级学生思想积极上进,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理论学习空气浓厚。班级学生关心国家大事,大部分学生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修养,班级整体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较高;

(二)班级学生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人际关系和谐,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尊敬师长,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

(三)班级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组织纪律和法制观念较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四)班级经常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和综合能力提高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集体活动,活动出勤率高,活动效果好。

(五)班级学生专业思想稳定,学风严谨,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风气浓厚;

(六)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和制度健全,工作协调,团结合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工作效果好。学生干部以身作则,模范作用发挥好;

(七)班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经常开展集体性体育活动,身体健康。

第三章 学生不予奖励条件

第六条 学年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具备先进个人奖励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三)留级重读者;

(四)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五)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两周者;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和学校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 学年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班级,不具备学生先进集体奖励资格:

(一)班级学生有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

(二)班级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的;

(三)班级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和学校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的;

(四)班级因教育管理不当,学生发生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意外事故的。

第四章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

第一节 三好学生评选

第八条 三好学生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 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考试课程成绩70分以上,考查课程及格,没有补考课程;

(二) 体育成绩成绩60分以上。

(三) 德育测评成绩达到优秀。

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各系参评学生总数的5%。

第二节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 学年考核课程成绩在班级前50%,学年单科考试课程成绩60分以上,考查课程及格,没有补考课程;

(二) 体育成绩60分以上。

(三) 德育测评成绩达到优秀。

第十一条 各系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系学生干部总数的5%。

第十二条 学生总会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10%。

第三节 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毕业实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优秀;

(二)在校期间一次以上荣获省或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三) 德育测评成绩达到优秀。

(四)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各系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

第五章 学生先进集体评选

第一节 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

第十四条 学生先进班集体在具备第五条规定的7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班级学生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各科考试课程成绩无不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及格;

(二)班级学生体育成绩及格率达到80%;

(三)班级学生所居住寝室的文明寝室率达到70%,没有不合格寝室。

第十五条 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各系学生班级总数的10%。

第二节 优秀团支部评选

第十六条 优秀团支部在具备第五条规定的7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支部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按时交纳团费,严格执行团籍注册制度。

(二)支部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活动参与率达到80%。

(三)支部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强,形式新颖,教育效果良好,支部活动有特色。

第十七条 优秀团支部评选比例各系部团支部总数的10%。

第六章 学生奖励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一节 学生奖励评选办法

第十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份进行。

第二十条 毕业生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5月份进行。

第二节 学生奖励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支部由学生所在班级推荐后进行民主评议,系部辅导员根据学生班级推荐人选和民主评议结果,依据其评选标准,形成拟定意见,提交系党支部研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定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二)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在班级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所在系部辅导员根据自评结果,依据评选标准组织相关人员评定后,形成拟定意见,提交系党支部研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定班级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相关材料,依据评选标准进行审核后,经学生处研究同意,并报请学校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室决定;

(四)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后,对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