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激励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进而顺利完成学业的有力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家庭学生的亲切关怀。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69号)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贫困学生。
二、评选原则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国家助学金标准
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
四、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
(二)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在出勤、课堂学习、公寓管理等方面表现不佳、恶意拖欠学费或入校后违反过校规校纪;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3、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销者。
五、名额分配
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在校学生数,按比例分配至各系部。
六、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级民主评议。凡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的同学,经班级民主评议后,无异议,上报系部。
3、系部评选。各系部国家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名单,在系部范围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学生处。
5、学生处审查。学生处根据评选办法要求认真审查各系部上报结果,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上报学校党委通过。
6、校级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教育厅。
七、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国家助学金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分年度以电子银行形式由学校财务处打入学生本人提供银行卡中。
八、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