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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学工处(赵海琪)发布时间:2020-10-26浏览次数:95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加传销活动,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 管理与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机会,积极推进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各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按照本部门在岗人员满负荷工作之外的突击性、临时性或固定性工作需要,向学生处提出用人申请。凡应由在岗人员自己完成的本职工作不在勤工助学设岗范围内。

第六条  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助学活动。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生处有权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申请与聘用

第七条  学校勤工助学的对象为学校在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八条  校内单位需要勤工助学人员的,用人单位向学生处提供助学岗位用人计划。学生处在全校内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并发布通知,学生自愿申请。

第九条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刻苦努力。

(三)生活俭朴,身体健康。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班、系部同意,用人单位考核并同意后方可录用。

第十一条  被聘用的学生需填写《聘用表》,一式二份,由聘用部门、学院、学生处审核签署意见后,由聘用部门和资助中心留存建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的权利

(一)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二)通过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法保护。

第十三条  学生的义务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登记,并提供与勤工助学有关的个人信息。

(二)做到诚实守信,实事求是,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三)有权辞退不遵守本单位劳动纪律或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并及时与学生处联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本着支持教育的宗旨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工作岗位。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不适合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安全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实事求是地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劳动考核鉴定和劳动评语。

第五章  报酬

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支付按“能力培养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原则实施。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生每个月原则上不少于300元,最高不超过400元。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学校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