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减免学费管理办法

来源:学工处(赵海琪)发布时间:2020-10-26浏览次数:8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精神, 2012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扩大,国家助学金制度进一步完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评比条件

第三条 中职学校减免学费政策资助对象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

第四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城市非涉农专业学生资助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中职学校学生在开学初办理入学手续时,需个人递交申请,上交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减免学费申请表。按程序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在学校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学生处助学工作人员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八条   我省户籍大体分为城市、县镇非农、农村三类,按学生户口首页显示的户籍性质信息如实填报即可。个别地区户籍改革后统一变成“居民户口”,持居民户口的学生按照户籍改革前的户籍界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