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查处细则及处理办法

来源:科研部(田晓莅)发布时间:2020-10-26浏览次数:7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术繁荣,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损害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受理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鉴定等工作。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予受理:

(一)不提供任何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不实的举报;

(二)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经告知,仍无法提供的。

第九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调查认定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到举报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专家组成调查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必要时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指派工作人员参与。

(二)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调查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三)调查结论得出后,调查组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等调查材料,校学术委员会视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情节,在收到调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调查组在得出调查结论的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四) 校学术委员会将处理建议及调查组的调查材料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五章 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辞退、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拖延不予处理,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形成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下达正式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一份。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章 申诉和复议

第十七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