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的科研工作水平,建立与专科院校相适应的科研工作体系,不断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主要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的量化指标。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作为学校教职工晋升职称、年度工作考核和岗位津贴评定的依据之一。科研工作量未达到规定标准,不得以教学工作量补充,且不具备评优资格,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降低一级岗位津贴等级,助理讲师岗位津贴减半。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分解并进行统计。包括四个方面:课题研究;科学与教学成果;著作、论文、作品;科研活动。
第五条 教师在攻读脱产硕士、博士学位期间,不规定科研工作量,但成果按科研奖励标准计算。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
第六条 教师年度科研工作量,按职称规定如下:
教授:1、主持市级重点课题或主持省级以上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项目;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一篇论文(第一作者),②出版一部专著、编著(前三名作者,本人撰写部分在八万字以上)、教材(主编,十万字以上);3、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一篇论文(独立作者)。
副教授(高级讲师):1、主持市级课题或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一篇论文(第一作者),②出版一部专著、编著(前三名作者,本人撰写部分在五万字以上)、教材(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③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两篇(专科院校学报发表只计算一篇)论文(独立作者)。
讲师:参与市级以上课题研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一篇论文(第一作者)。
助理讲师:在校学报发表一篇论文(第一作者)或市级以上期刊发表一篇论文(第一作者)。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
第七条 教师年度科研工作量。
职 称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理讲师 |
年度科研工作量(分) | 200 | 150 | 100 | 50 |
第八条 个人科研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Z =∑KNd+∑J+∑C + H
其中:
Z 个人科研工作量总分值;
K 课题研究总分值(参见第九条);
N 课题研究年度分值(第十条);
d 多人合作课题工作量分配系数(参见第十一条)。
J 科学与教学成果分值(参见第十二条);
C 著作、论文、作品分值(参见第十三条);
H 科研活动分值(参见第十四条);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分值及有关系数
第九条 课题研究总分值(K)。
类 别 | 单位 | 标准分值(分) | |
重点 | 一般 | ||
国家级 | 1项 | 200 | 150 |
省级 | 1项 | 150 | 100 |
市级 | 1项 | 100 | 50 |
校级 | 1项 | 50 |
第十条 课题研究年度分值(N)。
两年结题的立项当年计标准分值的40%,按时结题且通过验收当年计标准分值的60%;三年结题的立项当年计标准分值的30%,研究期间每年计标准分值的20%,按时结题且通过验收当年计标准分值的50%;四年结题的立项当年计标准分值的30%,研究期间每年计标准分值的20%,按时结题且通过验收当年计标准分值的30%;五年结题的立项当年计标准分值的30%,研究期间每年计标准分值10%,按时结题且通过验收当年计标准分值的40%。以特邀专家身份(单位署名为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参与省级及以上重大课题的,待结题后按相应等级的50%计分。相应级别的学术团体课题计标准分值的80%。由于个人原因延期超过半年或未能通过结题的不计结题分。
第十一条 多人合作课题工作量分配系数d(参考)。
d | 排位1 | 排位2 | 排位3 | 排位4 | 排位5 | 排位6 | |
完成总人数 |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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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7 | 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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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0.6 | 0.25 | 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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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0.5 | 0.25 | 0.15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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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0.5 | 0.20 | 0.15 | 0.10 | 0.05 |
| |
6 | 0.5 | 0.20 | 0.10 | 0.10 | 0.05 | 0.05 |
第十二条 科学与教学(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教学、科技大赛)成果分值(J)。
类 别 | 单位 | 标准分值(分)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
国家级 | 1项 | 200 | 150 | 100 | 50 |
省级 | 1项 | 150 | 100 | 50 | 20 |
市级 | 1项 | 50 | 30 | 20 |
|
校级 | 1项 | 30 | 20 | 10 |
|
第十三条 著作、论文、作品分值(C)。
1、出版专著、编著、教材、工具书分值
类 别 | 单位 | 标准分值(分) |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参编 | ||
国家级 | 1部 | 150 | 120 | 80 | 50 |
省、一般级 | 1部 | 120 | 80 | 50 | 30 |
校内教材 | 1部 | 50 | 30 | 20 |
|
2、发表论文分值
类 别 | 单位 | 标准分值(分) |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
四大检索收录 | 1篇 | 200 | 150 | 100 |
中文核心期刊 | 1篇 | 120 | 80 | 50 |
国外期刊以外文发表 | 1篇 | 100 | 80 | 50 |
国家级期刊 | 1篇 | 100 | 80 | 50 |
省级期刊 | 1篇 | 60 | 30 | 10 |
市级期刊 | 1篇 | 3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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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报 | 1篇 | 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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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表艺术作品分值
类 别 | 单 位 | 标准分值(分) |
国家级 | 1(期)册 | 40 |
省级 | 1(期)册 | 20 |
市级 | 1(期)册 | 10 |
校级 | 1(期)册 | 10 |
4、获奖论文、艺术作品分值
类 别 | 单 位 | 标准分值(分)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国家级 | 1篇 | 40 | 30 | 20 |
省级 | 1篇 | 30 | 20 | 10 |
市级 | 1篇 | 20 | 15 | 10 |
校级 | 1篇 | 15 | 10 | 5 |
注:国家、省、市级学术团体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论文、艺术作品,按以上各级别分值的80%计分。
第十四条 参加校、系(部)组织的科研活动基础分30分(H)。少一次扣5分,校、系(部)要求上交的科研材料少一次扣5分。
第四章 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科研成果登记的有关规定。
1、为鼓励教师申报课题,申报省、市级以上课题通过学校初审上报而最终未获准立项的,按校级课题标准分值计算。
2、著作第一、第二、第三作者指主编和副主编合计名次的前三名(含外单位作者),其余名次按参编计算。对著作的参编情况,必须在书的前言中或相应位置注明参编章节和数量,否则不予登记。
3、对未经学校科研处批准的校外课题研究或学术活动中所获得的奖项不予登记。
4、获奖论文、艺术作品,只有证书而无原发稿件的不予登记。
5、在我校认定的学术刊物之外发表的论文不予登记。在认定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字数未达3000字且与本专业或岗位无关的不予登记。
6、多人合作完成的课题工作量,若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分配系数d表来分配,则成果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分配方案报科研处,以便计算。
第十六条 科研处负责全校的科研工作量管理工作。各系(部)、处(室)负责登记、计算、汇总工作。工作流程:1、登记本部位教师个人各项科研成果,填写“教师科研成果统计表”;2、按照“教师科研工作量分值标准”计算个人科研工作量总分值,填写“教师个人科研工作量分值统计表”,3、将本部位教师个人科研工作量总分值汇总,填写“教师科研工作量统计表”;4、将上述报表及成果原件上报科研处审核。
第十七条 各系(部)、处(室)将本部位教师科研工作量报表于每年11月31日前上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核后统计造册,于12月末上报人事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应于教辅人员中的图书馆员和实验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科研处。
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